关于印发《江西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1-19发布者:朗朗教育

赣教规字〔2020〕6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西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与管理办法》,同时修订了《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2020年11月1日


江西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与管理办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促进省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引领带动作用,持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扎实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按照《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与原则

  1.全省范围内经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均可申报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集团化办园所属分园须单独评估。

  2.省示范幼儿园评估坚持“以评估促建设、以评估促改革、以评估促发展”的原则,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优”的导向。

  二、省示范幼儿园评估

  (一)申报条件

  申报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需具备如下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依法办园;

  2.认真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严格遵循幼儿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坚持保育与教育并重,并形成较好示范作用;

  3.深入开展保教质量提升实践,坚持示范带动,有效开展结对帮扶,推动帮扶园所保教质量同步提升;

  4.办园时间不少于5年且通过设区市示范幼儿园评估达到两年以上;

  5.办园规模原则上在6-12个班之间,小、中、大班班额符合国家规定;

  6.近三年内无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7.达到《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申报程序

  1.自评。申报园在组织全园教职工认真学习、对照《江西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见附件)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和测评,认真撰写自评报告(包括幼儿园基本情况,对标达标情况,创建工作的做法、成效及经验,存在的问题,整改的方向及措施等内容)。

  2.申报。申报园自评确认符合省示范性幼儿园申报条件的,填写《江西省示范性幼儿园申报表》,经主办单位同意,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经核实并签署意见后,连同幼儿园自评报告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市级初评。

  3.设区市初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后,按照《评估标准》,对申报园统一组织初评,并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名义形成初评报告。

  4.统一申报。设区市初评合格的申报园,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统一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关于同意XXX幼儿园申报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请示》(含初评报告)。

  2.《江西省示范性幼儿园申报表》;

  3.《XXX幼儿园申报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自查报告》;

  (四)评估程序

  省示范园评估一般一年组织一次。评估程序主要包括 “材料审查—实地评估—整改复查”三个环节。

  1.材料审查。省教育厅对各地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根据《评估标准》逐一进行论证,并形成能否参加当年评估的明确论证意见,不能参加当年评估的要说明原因。

  2.实地评估。江西省教育厅组织评估专家组,对经专家论证通过的申报园进行实地评估。评估的主要程序及内容包括:

  园长汇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申报园基本情况;二是主要做法、成绩和经验,包括办园理念、特色和成效;三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四是下一步发展思路和打算。

  核查办园条件。根据《评估标准》核查幼儿园办园条件,包括幼儿园环境、园舍、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各类人员任职资格及师资配备等。

  查阅档案资料。通过查阅有关档案资料,了解、印证幼儿园的各方面工作,包括制度建设、发展规划等。

  考察教师专业能力。基本途径和方式是:教学活动观摩、教学反思、案例分析等。

  召开座谈会。对教师、幼儿家长、社区人员进行座谈了解、印证相关情况。同时开展问卷调查、个别访谈。

  了解帮扶工作。通过一定方式了解幼儿园与结对薄弱园帮扶措施,考察幼儿园示范辐射作用的发挥情况。

  反馈意见。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向申报园、主办单位及主管教育部门反馈初步评估意见,并书面向省教育厅报告评估情况。

  3.整改复查。针对评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省教育厅在半年内将组织专家就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情况将连同实地评估的意见一起作为评估认定的依据。

  (五)评估认定

  《评估标准》总分值500分。评估实际得分达到450分以上,即可认定为符合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经省教育厅审核公示,下发通报。

  三、省示范园复评

  1.对已认定的江西省示范性幼儿园,每4—5年应接受省教育厅复评(特殊情况除外)。

  2.复评程序

  自评。拟接受复评的省示范幼儿园应认真对照《评估标准》及初次评估或上一次复评专家组意见,客观地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申报。省示范幼儿园在自评基础上,填写《江西省示范性幼儿园复评表》,经主办单位同意,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经核实并签署意见后,连同自评材料,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

  复评。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组每年定期开展复评工作。复评的形式主要包括审阅资料与现场实地考察(听取介绍、活动观摩、调查访谈等),经对所获信息进行全面分析后,提出复评结论。

  3.复评不合格者,取消其“江西省示范性幼儿园”称号。

  四、省示范园管理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办单位要积极为省示范幼儿园建设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在经费投入、设施配备、师资调配与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省示范幼儿园的持续发展和示范作用的有效发挥,成为当地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标杆。

  (二)省示范幼儿园应加强自身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1.以儿童为本,严格遵循幼儿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坚持保育与教育并重、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注重教育环境的创设与利用,积极探索儿童自主游戏与探究学习的方法与途径,重视儿童发展的个体差异以及个性化教育要求,促进每一个儿童健康和谐发展。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培养一支适应新时代学前教育发展需要,理念先进、师德高尚、敬业爱岗的教师队伍。重视培养骨干教师,形成合理的教师梯队。有效发挥县域幼教师资培训基地作用。

  3.不断推进保教改革。注重开展以提高管理效益和保教水平为核心的教改实践,深入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努力形成办园特色。积极承担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保教改革实验任务,充分发挥县域幼儿教育教学研究、课程资源中心作用,促进区域内幼儿园整体保教水平的提高。

  4.持续开展结对帮扶工作。重视与薄弱幼儿园或农村幼儿园建立“手拉手”结对帮扶关系,积极开展联合教研与支教系列活动,主动传播先进的教育理念、管理经验和教学成果,推动区域内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

  5.积极探索家园合作和社区共建。注重构建尊重、平等的家园合作关系,主动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与社区文化建设,面向社区家长开展3-6岁儿童教育咨询和科学育儿指导,传播科学的学前教育理念,营造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或撤销其省示范幼儿园称号;省示范幼儿园称号被取消的,三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1.严重违背幼教规律,小学化倾向比较严重的;

  2.有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违背师德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或存在其他管理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其它由于幼儿园主观原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凡在本办法出台前已获评省级示范幼儿园的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在本办法出台后半年内转为普惠性民办园,并接受复评。否则,将取消其“江西省示范性幼儿园”称号。


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doc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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