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
2021-01-13发布者:朗朗教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指导托育机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的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推动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1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
国卫人口发〔202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目标与要求
托育机构保育工作应当遵循婴幼儿发展的年龄特点与个体差异,通过多种途径促进婴幼儿身体发育和心理发展。保育重点应当包括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一、托育机构是实施保育的场所,应当提供健康、安全、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配置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游戏材料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规模,配备符合要求的保育人员。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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